
社学的教师。 元 、 明 、 清 于大乡巨镇各置社学,以生员为社师。 明 归有光 《朱隐君墓志铭》:“弱冠选为社师。” 阿英 《明朝的笑话》十三:“ 杭 谚相传,言社师读《论语》‘郁郁乎文哉’,讹为‘都都平丈我’。”参见“ 社学 ”。
社师是中国古代基层教育体系中的特殊职衔,专指在社学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源于明代社学制度,指由地方官府选拔、负责启蒙教育的乡村塾师。社师需具备“通晓经书、德行敦厚”的资格,其职责包括教授蒙童识字、基础礼仪及农事常识。
从历史文献考察,社师制度在《明史·选举志》中有明确记载:“乡里凡三十五家皆置社学,择文行优者为社师。”清代《钦定学政全书》进一步规定社师需通过地方官考核方可任职,教学内容涵盖《三字经》《百家姓》等蒙学读物。这种教育形态直至清末新式学堂兴起后逐渐消亡。
现存地方志中保留着社师活动的实证,如《福州府志》载嘉靖年间“每社立师一人”,《徽州府志》记载社师享有“免徭役”的特权。这些记载印证了社师作为古代教育体系末端执行者的社会功能。
关于“社师”的词义解释如下:
“社师”指元、明、清三代在地方社学中担任教师的职位,通常由生员(科举制度中的初级功名获得者)担任。
明代杭州地区曾流传社师误读《论语》的谚语:“郁郁乎文哉”被讹传为“都都平丈我”,侧面反映社师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
如需进一步了解社学制度或历史案例,可参考《辞海》或地方志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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