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不合時宜的法度。 唐 元結 《時議下篇》:“若天子能追行已言之令,必行将來之法,且免天下無端雜徭,且除天下隨時弊法……然後推仁信威令,與之不惑,此帝王常道。”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在位者得其才矣,然後稍視時勢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變更天下之弊法,以趨先王之意,甚易也。” 宋 陸九淵 《荊國王文公祠堂記》:“掃俗學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體系,"弊法"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存在缺陷的律令規章或治理手段。該詞由"弊"(弊端)與"法"(法令)兩個語素構成,指代實際施行中産生負面效果的政策法規,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與政論典籍。
在司法實踐層面,《宋史·刑法志》記載過"更定弊法"的制度改革(中華書局2004年版),特指修訂存在漏洞的刑罰條例。現代法律文獻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領域,如張晉藩《中國法制史》中分析宋代司法體系時,将"弊法"定義為"因時局變遷而失效的舊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需注意該詞已不作為現代司法術語使用。
“弊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不合時宜的法度,即因時代變遷或實際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的法律制度或規定。以下是具體分析:
總結來看,“弊法”是古代政治改革語境中的高頻詞,強調制度應隨時代發展而調整,避免僵化。需注意其與現代“法律漏洞”的區别:前者側重整體過時,後者多指具體條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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