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并向国家纳租调。此后在授田对象、授田年限、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至唐中叶止。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以土地分配为核心的国家经济制度,其核心内涵为"计口授田,限制兼并",形成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废止,历经北朝、隋、唐三个历史时期。该制度通过政府主导的土地再分配,构建起"国有土地私有化使用"的特殊产权模式。
从制度构成来看,均田制包含三大要素:①土地分类体系,将可耕地划分为露田(种植谷物)、桑田(经济作物)、麻田(纤维作物)等专业用地;②授田标准,按丁口数量分配定额土地,北魏规定"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③土地流转机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其他类别土地须在耕作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归还官府。
该制度的实施产生双重效应:经济层面建立"租庸调"赋税体系的基础,《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社会层面则缓解了土地兼并矛盾,《资治通鉴》评述"魏主知百姓困穷,故为均田之制"。但后期因人口增殖与土地定额的矛盾激化,《文献通考》指出"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现代历史学家认为均田制的演变轨迹印证了"诺斯悖论",即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制度摇摆。该制度虽未能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但其"土地国有与私有并存"的产权结构,为后世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参照。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从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国家分配无主荒地,平衡社会资源并保障赋税征收。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公元485年),延续至唐德宗年间(约780年被“两税法”取代)。其背景是北方长期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芜、人口流离,国家为恢复农业和经济,将无主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农民耕作,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后归农户所有。
分配规则
赋税义务
受田农民需向国家缴纳租(粮食)、调(布帛)并承担徭役、兵役。
唐朝中期后,人口增长导致土地不足,加之官僚贵族兼并土地,均田制无法继续实施,最终被“两税法”取代。
均田制通过国家调控土地分配,短期内有效促进了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但受限于土地资源与阶级矛盾,未能长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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