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est] 逮捕;捉拿
拘拿囚犯
亦作“ 拘挐 ”。亦作“ 拘拏 ”。逮捕,捉拿。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催徵》:“若拘挐欠户,另票遣差,乃又串同来役,立即锁驰。” 清 沉曰霖 《晋人麈·等第黄莺儿》:“听传言,唬落魂,拘拿发落难逃盾。”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武昌起义清方档案·清吏条陈》:“ 赵尔丰 性情暴戾,素号屠伯,拘拏正绅,激成巨变。”
“拘拿”是汉语中表示法律强制行为的复合动词,由“拘”与“拿”两个单字构成。《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依法强制将人带走,特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大明律》,其中“凡官司差人拘拿犯证,须开具批文”明确记载了司法程序中的使用规范。
在当代法律语境中,“拘拿”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拘留程序,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人身控制措施。其核心特征包含:由司法机关执行、针对特定嫌疑对象、具有强制约束力三个要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23刑终字第112号)中,明确“拘拿过程中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告知法律依据”。
该词与“逮捕”存在程度差异,根据《法学大辞典》解释,“拘拿”属于刑事诉讼初期调查阶段的临时措施,而“逮捕”是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的正式羁押程序。在实际运用中需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关于“拘传”的24小时时限要求。
“拘拿”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逮捕、捉拿,常见于法律或官方语境中,指通过强制手段将某人控制并带走。以下是详细解释:
“拘拿”是传统法律术语,侧重抓捕动作,现代多被更规范的“逮捕”替代。理解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其与“拘留”等概念的不同。
刨子把体面边歌鞭面别有滋味卜数师不以为耻惭伏草木俱朽称羡尺墨筹虑丹穴吊哭动迁户东望西观遏云歌诽誉构制官钞害目含华呼吁迦陵兼该贱同僭逸家术金佩卷土来决绝决烈朗客两箱连欐聆聆柳翠井路福落成典礼吕蒙铭辞聂斯脱利派抛卖汽机情急旗鎗三瓜两枣搧小扇子省吃俭用蜃精死法随直缩屋称贞岧嵽铜鍊潼潼忤逆咸菜闲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