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死刑。《三国志·魏志·仓慈传》:“ 慈 躬往省閲,料简轻重,自非殊死,但鞭杖遣之,一岁决刑曾不满十人。”《水浒传》第四四回:“当时 杨雄 在中间走着,背后一个小牢子擎着鬼头靶法刀。原来纔去市心里决刑了回来,众相识与他挂红贺喜,送回家去。”
决刑是汉语中表示执行刑罚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向司法程序中“判决并执行刑罚”的完整过程。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决”指审判后的最终裁决,“刑”则指具体的刑罚措施,二者结合强调司法权力的终局性行使。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该词常见于死刑核准程序,如《大明律》规定“凡决死刑,须覆奏待报”,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定性。
从现代法律术语角度,《中国司法制度史》将“决刑”定义为“经终审判决后依法执行刑罚的行为”,包括自由刑、财产刑等各类刑罚的实施。语言学层面,该词属于动宾结构复合词,其使用多出现于司法文书或历史文献,现代日常语境中使用频率较低。
“决刑”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含义为执行死刑。以下是详细解释:
“决刑”指对死刑犯的最终处决行为,即通过法定程序完成死刑的执行。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常见,强调对重罪犯的刑罚实施。
《三国志·魏志·仓慈传》
记载仓慈处理案件时,“自非殊死,但鞭杖遣之,一岁决刑曾不满十人”,说明“决刑”特指死刑执行,且使用频率较低。
《水浒传》第四十四回
描述杨雄“市心里决刑了回来”,反映古代公开处决犯人的场景。
现代法律体系中,“决刑”一词已不常用,但相关概念体现在死刑复核与执行程序中。同时,社会更关注刑释人员的再就业与回归问题,如提到的“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决刑”是古代对死刑执行的专称,常见于历史文献,现代法律术语中已逐渐淡化。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可参考《三国志》《水浒传》等原文或相关研究。
安枕布帆车担乘龙配凤持时愁叹蹉动登举绖带东正教二道毛子方程式風脚钢肠甘结购募光显汉字输入技术好逑黑糊糊伙同见镪椒桂鸡卵锦注旧齿鵾皮懒妥妥拉伸霖漉藜杖挠勾胚子拚舍欠挂迁京启瞶振聋青霉素穹古七死八活全浑入抄笙箫舍身崖事奉恃固十日室如县罄衰相探骊得珠颓阤为渊敺鱼,为丛敺爵蜗行牛步涡漩乌七八糟显号仙人桂羡盈枭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