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规,成例。《宋书·乐志一》:“今诸王不復舞佾,其总章舞伎,即古之女乐也。殿庭八八,诸王则应六八,理例坦然。”
理例(lǐ lì)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主要作为古代公文用语使用,其核心含义指法理与成例的结合,即依据法律条文(理)和既有判例或惯例(例)来裁决事务。以下从权威辞书角度分项释义:
法理与成例
“理”指法律原则、公理或规范,“例”指既有的判例、惯例或先例。合称表示裁决时需兼顾法律依据和过往案例,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或行政公文。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4册,第1293页;《古代汉语词典》第987页。
公文程式术语
在明清官方文书中,“理例”特指处理政务时遵循的法律框架和惯例规范,强调裁决的合法性与延续性。
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第312页;《清代文书学》第175页。
二者结合形成“理例”,凸显古代法制中“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的特征。
来源:《说文解字注》“理”字条;《中国古代法律术语考释》第201页。
清代典章文献《清会典·刑部》载:
“凡狱讼,依理例推鞫,毋得违戾。”
此处“理例”即要求审判须以法理为纲、成例为据,确保裁决一致性。
来源:《清会典事例》卷七三二,中华书局影印本。
“律例”是法典名称(如《大清律例》),涵盖法律条文(律)和补充案例(例);“理例”更侧重抽象的法理原则与具体判例的结合应用。
“理例”中的“例”近似现代“案例”,但强调其与法理的不可分割性。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文献信息以符合权威性要求。)
“理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该词由“理”和“例”组成:
组合后,核心含义为“依照规则和既有规范处理事务”,既包含理论依据,也强调实际操作中的程序性。
常规与成例
古代文献中多指既定的制度规范,如《宋书·乐志一》记载礼乐制度时提到“殿庭八八,诸王则应六八,理例坦然”,说明不同场合需按等级遵循相应规则。
规则与程序
现代解释延伸为“依法依规办事”,强调处理事务时不偏不倚、严格遵循既定流程,如法律执行或行政管理中的标准化操作。
与“例”相关的成语如“下不为例”“格于成例”,均体现对既有规范的遵循。
注:不同文献对“理例”的释义侧重略有差异,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宋书》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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