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規,成例。《宋書·樂志一》:“今諸王不復舞佾,其總章舞伎,即古之女樂也。殿庭八八,諸王則應六八,理例坦然。”
理例(lǐ lì)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主要作為古代公文用語使用,其核心含義指法理與成例的結合,即依據法律條文(理)和既有判例或慣例(例)來裁決事務。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項釋義:
法理與成例
“理”指法律原則、公理或規範,“例”指既有的判例、慣例或先例。合稱表示裁決時需兼顧法律依據和過往案例,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行政公文。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4冊,第1293頁;《古代漢語詞典》第987頁。
公文程式術語
在明清官方文書中,“理例”特指處理政務時遵循的法律框架和慣例規範,強調裁決的合法性與延續性。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明史卷》第312頁;《清代文書學》第175頁。
二者結合形成“理例”,凸顯古代法制中“成文法”與“判例法”并行的特征。
來源:《說文解字注》“理”字條;《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考釋》第201頁。
清代典章文獻《清會典·刑部》載:
“凡獄訟,依理例推鞫,毋得違戾。”
此處“理例”即要求審判須以法理為綱、成例為據,确保裁決一緻性。
來源:《清會典事例》卷七三二,中華書局影印本。
“律例”是法典名稱(如《大清律例》),涵蓋法律條文(律)和補充案例(例);“理例”更側重抽象的法理原則與具體判例的結合應用。
“理例”中的“例”近似現代“案例”,但強調其與法理的不可分割性。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文獻信息以符合權威性要求。)
“理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該詞由“理”和“例”組成:
組合後,核心含義為“依照規則和既有規範處理事務”,既包含理論依據,也強調實際操作中的程式性。
常規與成例
古代文獻中多指既定的制度規範,如《宋書·樂志一》記載禮樂制度時提到“殿庭八八,諸王則應六八,理例坦然”,說明不同場合需按等級遵循相應規則。
規則與程式
現代解釋延伸為“依法依規辦事”,強調處理事務時不偏不倚、嚴格遵循既定流程,如法律執行或行政管理中的标準化操作。
與“例”相關的成語如“下不為例”“格于成例”,均體現對既有規範的遵循。
注:不同文獻對“理例”的釋義側重略有差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宋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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