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之吏役。《管子·大匡》:“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有过无罪。”《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婴 已而试补县吏。”《汉书·卫青传》:“﹝ 郑季 ﹞以县吏给事侯家。” 唐 韩愈 《赠崔复州序》:“幽远之小民,其足跡未尝至城邑,苟有不得其所,能自直于乡里之吏者鲜矣;况能自辨于县吏乎?”
“县吏”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基层官吏,主要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执行和文书管理。以下是详细解释:
“县吏”指县级政府中的低级官吏或差役,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基层执行者。其名称由“县”(古代行政区划单位)和“吏”(低级官员)组成,区别于更高层级的“官”。
属于“吏”阶层,地位低于科举出身的官员,但长期任职往往形成地方势力。唐代韩愈指出“幽远之小民……况能自辨于县吏乎”,揭示其权力对民众生活的直接影响。
以上内容综合古籍记载及历史研究,如需更详细史料,可参考《汉书·卫青传》《管子·大匡》等原始文献。
《县吏》是指负责管理和执行县事的官员。在古代中国,县吏是中央政府派往各县的官员,负责治理和管理县级事务。
《县吏》这两个字的拆分部首为“⻍”和“⺮”,其中“⻍”是人的偏旁部首,“⺮”则是一个独立的部首。整个字共有5个笔画。
《县吏》这个词的来源较为简单,代表着它所代表的职位和工作。繁体字为「縣」和「吏」。
在古代汉字中,「县」字的写法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吏」字在古时候的写法与现代略有差异,现今写作「吏」的古字为「識」,包含有更多的笔划。
1. 他在县吏的带领下来到县衙工作。
2. 这个县吏非常负责,深受民众的信赖。
县尉、县官、县治、县界
县官、县长、县令
民众、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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