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平正允当。 南朝 梁 沉约 《授萧惠休右仆射诏》:“才学淹通,识裁详允。” 唐 元稹 《元藇杭州刺史等制》:“以 藇 之理课甄明,以 弘度 之奏议详允,以 玄亮 之学古从政,以 公逵 之守道立身,僉命为邦,庶可胜残而去杀矣。”《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元年》:“判大理寺事 竇仪 等上《重定刑统等书》,詔刊板摹印颁天下。 仪 等参酌轻重,时称详允。”
(2).报准;批准。《晋书·礼志上》:“ 贺循 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 明 沉鲸 《双珠记·处分后事》:“你的罪名文书,刑部已详允下来,及早打点后事。” 清 魏象枢 《刑科奏疏》:“佔地既经详允,板责岂是非刑。”
“详允”是汉语书面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审慎公允、周详得当,多用于形容对事务的处理或对案件的裁断。《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平正允当”,强调判断的周密性与公正性相统一。该词由“详”(详尽审察)与“允”(公允允当)两个语素构成,最早可追溯至魏晋时期的司法文书,如《晋书·庾纯传》记载“理据详允”,即指判案依据充分且裁断公允。
在文献应用中,“详允”常见于三个维度:
近义词“允当”“公允”侧重公正维度,而“详允”更突出“周密论证”与“公正结论”的双重标准,这一特征在《古代汉语词典》中被特别标注为“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价值准则”。
“详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平正允当
指处理事务或判断问题时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例如《续资治通鉴》中提到“竇仪等参酌轻重,时称详允”,即形容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报准、批准
表示经过详细审查后的正式许可。如明代文献记载“罪名文书刑部已详允”,说明案件经过官方审核批准。
该词多用于古代法律、礼仪等正式语境,如《晋书》提到礼仪修订需“详允”,现代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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