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平正允當。 南朝 梁 沉約 《授蕭惠休右仆射诏》:“才學淹通,識裁詳允。” 唐 元稹 《元藇杭州刺史等制》:“以 藇 之理課甄明,以 弘度 之奏議詳允,以 玄亮 之學古從政,以 公逵 之守道立身,僉命為邦,庶可勝殘而去殺矣。”《續資治通鑒·宋太祖乾德元年》:“判大理寺事 竇儀 等上《重定刑統等書》,詔刊闆摹印頒天下。 儀 等參酌輕重,時稱詳允。”
(2).報準;批準。《晉書·禮志上》:“ 賀循 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事竟不行。” 明 沉鲸 《雙珠記·處分後事》:“你的罪名文書,刑部已詳允下來,及早打點後事。” 清 魏象樞 《刑科奏疏》:“佔地既經詳允,闆責豈是非刑。”
“詳允”是漢語書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審慎公允、周詳得當,多用于形容對事務的處理或對案件的裁斷。《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平正允當”,強調判斷的周密性與公正性相統一。該詞由“詳”(詳盡審察)與“允”(公允允當)兩個語素構成,最早可追溯至魏晉時期的司法文書,如《晉書·庾純傳》記載“理據詳允”,即指判案依據充分且裁斷公允。
在文獻應用中,“詳允”常見于三個維度:
近義詞“允當”“公允”側重公正維度,而“詳允”更突出“周密論證”與“公正結論”的雙重标準,這一特征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被特别标注為“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價值準則”。
“詳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平正允當
指處理事務或判斷問題時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例如《續資治通鑒》中提到“竇儀等參酌輕重,時稱詳允”,即形容法律判決的公正性。
報準、批準
表示經過詳細審查後的正式許可。如明代文獻記載“罪名文書刑部已詳允”,說明案件經過官方審核批準。
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禮儀等正式語境,如《晉書》提到禮儀修訂需“詳允”,現代使用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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