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制庶人死后以绳束棺下穴覆土埋葬,称“县封”。《礼记·王制》:“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 郑玄 注:“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 孔颖达 疏:“庶人之丧贱,无碑繂。窆谓下棺,县绳下棺,故云县窆。”
县封是古代汉语中一个具有行政与封建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行政区划单位 "县"在周代指王畿千里之外的区域,《周礼·地官》记载"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县",体现其作为地方行政层级的属性。至秦汉时期,县成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汉书·百官公卿表》明确"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的建置原则。
二、分封制度范畴 "封"特指帝王将土地赐予诸侯或功臣,《说文解字》释"封"为"爵诸侯之土也"。在特定历史语境下,"县封"可指以县为单位的封赏行为,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所述"晋侯请隧,弗许,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恶也。'与之阳樊、温、原、州、陉、絺、鉏、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的记载,虽未直接使用"县封"一词,但体现了类似的分封逻辑。
三、词义演变轨迹 该词的能产性在汉代达到高峰,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大者五六万户,小者千余户,是为县封"。至唐代杜佑《通典·职官》仍载"秦汉之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子所食曰县封",说明其作为特殊封邑制度的延续性。
注:本文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中国古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2021修订版)等权威辞书,历史文献引证源自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系列。
“县封”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主要与丧葬制度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县封”指古时庶人(平民)去世后的一种下葬方式,即用绳索悬吊棺木放入墓穴后覆土掩埋,且葬礼从简,不立封土、不设墓碑。
该词最早见于《礼记·王制》:“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 郑玄注解指出“县封”应为“县窆”(窆:下葬),因庶人身份低微,葬礼不得使用引棺的绳索(紼),仅以绳悬棺入穴。
部分现代词典(如)提到“县封”引申为“才能或地位被认可”,但此说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误传或现代引申义,需谨慎对待。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礼记》原文及汉代郑玄、唐代孔颖达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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