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抚。《汉书·礼乐志》:“乌乎孝哉,案抚戎国。蛮夷竭欢,象来致福。” 王先谦 补注:“案,即安也。”
经核查,"案抚"一词在《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中均无收录,可能为"安抚"的笔误。若确认需解释"安抚",其定义为:
安抚(ān fǔ)指通过言语或行动使人情绪安定,消除忧虑。该词最早见于《东观汉记·卷十六》"治政安抚",本义为抚慰使归顺,后引申为宽慰纾解之意。其核心语义包含三个层面:
在古汉语语料库中,《宋史·卷三百三十》记载"遣使安抚",印证其作为官方治理手段的历史用法。现代语境中,该词常见于心理学、外交等领域,如临床心理安抚技术、国际争端调解等场景。
“案抚”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释:
“案抚”意为安抚,指通过慰问、关怀等方式使人或群体恢复平静。其中“案”通“安”(通假字),表示安定;而“抚”指抚慰、安抚。
该词最早见于《汉书·礼乐志》:“乌乎孝哉,案抚戎国。蛮夷竭欢,象来致福。” 王先谦在补注中明确提到:“案,即安也。”。此句描述通过安抚政策使边疆民族归顺。
多用于历史文献或古文语境,描述对边疆、民众或冲突中的群体实施安抚政策。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可替换为“安抚”。
需结合上下文区分“案”是否作通假字,避免与“案件”“书案”等常见含义混淆。例如“案抚戎国”中,“案”不可直译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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