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无辜而服罪。《史记·李斯列传》:“ 赵高 治 斯 ,榜掠千餘,不胜痛,自诬服。”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天子狱》:“笞 亮 无全肤,诬服为不轨。”
“诬服”是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无辜者在胁迫、欺骗或刑讯下被迫承认自己未犯的罪行。该词由“诬”(捏造事实)和“服”(屈服)构成,最早见于《汉书·于定国传》记载的“孝妇诬服”案件。从词义演变看,古代多与刑狱制度相关,如《折狱龟鉴》中强调官吏需避免“以威迫讯,使囚诬服”;现代法学则将其纳入“虚假供述”范畴,定义为“违背客观事实的被迫认罪行为”。
《现代汉语词典》将其释义为“无中生有地承认被强加的罪名”,强调行为的不自愿性。在司法实践中,该现象常与刑讯逼供关联,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诬服”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wū fú,指无辜的人被迫承认自己有罪或接受不实的指控。以下是详细解释:
以上内容综合了古籍案例和现代释义,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史记》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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