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無辜而服罪。《史記·李斯列傳》:“ 趙高 治 斯 ,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天子獄》:“笞 亮 無全膚,誣服為不軌。”
“誣服”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無辜者在脅迫、欺騙或刑訊下被迫承認自己未犯的罪行。該詞由“誣”(捏造事實)和“服”(屈服)構成,最早見于《漢書·于定國傳》記載的“孝婦誣服”案件。從詞義演變看,古代多與刑獄制度相關,如《折獄龜鑒》中強調官吏需避免“以威迫訊,使囚誣服”;現代法學則将其納入“虛假供述”範疇,定義為“違背客觀事實的被迫認罪行為”。
《現代漢語詞典》将其釋義為“無中生有地承認被強加的罪名”,強調行為的不自願性。在司法實踐中,該現象常與刑訊逼供關聯,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确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誣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wū fú,指無辜的人被迫承認自己有罪或接受不實的指控。以下是詳細解釋: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籍案例和現代釋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史記》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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