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徒刑或流刑。《水浒传》第三五回:“便是发露到官,也只该个徒流之罪,不到得害了性命。”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清丈·清丈馀论》:“是时军需浩繁,定例隐漏一亩以上,即拟徒流。”参见“ 徒刑 ”。
徒流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徒刑"与"流刑"的合称,属于五刑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徒"指强制罪犯服劳役的刑罚,"流"则是将罪犯遣送至边远地区服刑的刑罚(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3卷第987页)。
从法律沿革角度考证,《法学大辞典》记载:徒刑最早见于《周礼》,秦汉时期形成"城旦舂"等具体劳役刑名;流刑正式确立于北魏,至隋唐形成"三流"制度(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唐代《唐律疏议·名例律》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明确徒刑具有人身侮辱性质;"流刑三,谓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则详述流刑执行标准(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法学大辞典》1998年版)。
《中国法制史》研究显示,明清时期徒流制度趋于严密: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流刑配合充军制度,形成"三流五徒"体系。这种刑罚既体现"明刑弼教"思想,也反映古代"天人感应"观念——通过空间位移实现罪责消解(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2004年版)。
“徒流”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指徒刑与流刑的结合,是古代中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其解释为“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学习中徒流了大量时间”。但此用法缺乏权威古籍或词典支持,可能是对“徒”(徒劳)与“流”(流逝)的拆分引申,需注意语境区分。
建议在正式场景中优先采用其法律术语含义,避免歧义。
挨也颩抹禀贷不赶趟承纳尘想传胪存奬当才大闲點歌点撆访稽放亮封人锢路寒蒲鸿毛泰岱幻质惊悚谨选开敏连独呖呖利落手懔栗罗旛嫚戏慢帐面豉缪戾木红球闹混偏言乾焦企迟清蔚桑土善气迎人舍离神蔡声声慢沈奫市娃授钺输赕梳妆匣思凡孙阳踏牀泰山吟饕口馋舌提抱同产颓芜宛宛违拂握中吴阊相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