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徒刑或流刑。《水浒傳》第三五回:“便是發露到官,也隻該個徒流之罪,不到得害了性命。”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清丈·清丈馀論》:“是時軍需浩繁,定例隱漏一畝以上,即拟徒流。”參見“ 徒刑 ”。
徒流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徒刑"與"流刑"的合稱,屬于五刑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徒"指強制罪犯服勞役的刑罰,"流"則是将罪犯遣送至邊遠地區服刑的刑罰(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3卷第987頁)。
從法律沿革角度考證,《法學大辭典》記載:徒刑最早見于《周禮》,秦漢時期形成"城旦舂"等具體勞役刑名;流刑正式确立于北魏,至隋唐形成"三流"制度(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唐代《唐律疏議·名例律》載:"徒者,奴也,蓋奴辱之",明确徒刑具有人身侮辱性質;"流刑三,謂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則詳述流刑執行标準(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法學大辭典》1998年版)。
《中國法制史》研究顯示,明清時期徒流制度趨于嚴密: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流刑配合充軍制度,形成"三流五徒"體系。這種刑罰既體現"明刑弼教"思想,也反映古代"天人感應"觀念——通過空間位移實現罪責消解(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2004年版)。
“徒流”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徒刑與流刑的結合,是古代中國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解釋為“白白浪費時間和精力”,例如:“學習中徒流了大量時間”。但此用法缺乏權威古籍或詞典支持,可能是對“徒”(徒勞)與“流”(流逝)的拆分引申,需注意語境區分。
建議在正式場景中優先采用其法律術語含義,避免歧義。
辯證法差科頭常無有赤汗馬遲囬垂枝春帝慈笃村酒稻糧盜徒打死虎底兵鈍角反串犯違飛檝夫君概貌鋼筆歌歡公晳骨朵子直龜城龜紫畫橋惠美胡謅亂說繭犢角兵結昏虀粉驚服舊派鋸鲨扛醵快口狼犬樂昌分鏡柳暖花春洛宴緑醅瞞神弄鬼卯睡靡遑魔劫模造木架盤鄉起力秋收冬藏羶腥宿福孫弘天柱山佻然亡君往亡汪子線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