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康熙 時分 長城 以南行政區為十八省,即 河北 、 江蘇 、 安徽 、 山東 、 山西 、 河南 、 陝西 、 甘肅 、 福建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後沿用為 中國 内地代稱。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資政新編》:“﹝新聞官﹞專收十八省及萬方新聞篇有招牌圖記者,以資聖鑑。”
十八省是清代行政區劃的重要概念,指内地漢族聚居區的核心行政區域,其範圍基本沿襲明代兩京十三省,是清朝直接管轄的核心疆域。以下從曆史背景、具體構成及現代意義三方面闡釋:
清朝入關後,為強化中央集權管理,在明朝行政區劃基礎上确立“十八省”建制。該名稱正式出現于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分治為江蘇、安徽兩省後,标志着内地行政區劃的定型。十八省與邊疆地區(如滿洲、蒙古、新疆、西藏)的藩部體制形成“内省-外藩”二元治理結構。
十八省包括:
(來源:《清史稿·地理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這一概念在近代史中具有特殊意義:
(來源:譚其骧《中國曆史地圖集》清時期圖組)
權威參考文獻:
-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光緒朝朱批奏折》
- 周振鶴《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 複旦大學出版社
- 葛劍雄《統一與分裂:中國曆史的啟示》 三聯書店
關于“十八省”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十八省”是清代康熙年間對長城以南行政區的統稱,包含18個省份,後逐漸演變為中國内地的代稱。這一概念源于清朝對明朝行政區劃的調整,将原明朝的十五個承宣布政使司拆分重組而來。
行政區劃調整
地理範圍
根據權威來源,十八省包括:
直隸(今河北)、江蘇、安徽、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注:不同文獻中省份排序略有差異,但具體名稱一緻。)
部分文獻提到“十八省”在相面術中的隱喻用法,比喻内心複雜,但此含義非主流用法。曆史地理層面的解釋更具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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