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刑罚。《韩非子·忠孝》:“然为太上士不设赏,为太下士不设刑,则治国用民之道失矣。” 汉 应劭 《风俗通·皇霸·五帝》:“帝者任德设刑,以则象之,言其能行天道,举错审諦。”《隋书·刑法志》:“若 紂 能遵 成汤 ,不造炮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 西伯 敛轡,化为田叟。”
“设刑”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义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设立刑罚制度”或“制定刑法规范”,常见于古代法制文献及历史典籍。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设”指设立、制定,“刑”指刑罚、刑法,二者组合后构成动宾结构,强调通过制度设计确立法律制裁体系。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设刑”最早可追溯至《尚书·吕刑》:“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五刑”即指代刑罚制度的设立。汉代郑玄注《周礼》时进一步阐释:“设刑之典,所以禁暴止邪”,表明其制度功能在于规范社会秩序。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存在两种典型用法:其一指具体的刑罚制定行为,如《汉书·刑法志》载“设刑以威不轨”;其二指代整体的刑法体系,如《唐律疏议》中“王者设刑,轻重相济”。现代汉语中虽已不作为独立词条使用,但其概念内涵仍延续于“刑法设立”“刑罚制度”等现代法律术语中。
“设刑”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设刑”指设立或施行刑罚,强调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该词多用于古代文献,体现统治者通过刑罚维护社会秩序的理念。
现代司法体系中,“设刑”概念演化为刑事立法,如《刑法》中量刑标准的制定。部分文献中仍保留其古义,如少年法院分设“刑事庭”等表述。
提示:该词属于专业古汉语词汇,日常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法制史研究或古籍解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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