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调式的乐曲。即旋律以商为主音的乐曲。 唐 虞世南 《琵琶赋》:“笛不为於商律,瑟见毁於繁絃。”
(2).泛称乐曲。 明 无名氏 《霞笺记·丽容习礼》:“耳听仙音一派,商律奏,八音谐。”
商律,作为汉语词汇,具有特定的法律与历史内涵,其核心释义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商律(shāng lǜ)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特指中国历史上制定的专门商事法典。其核心含义包含:
中国古代虽无独立商法,但《周礼·地官》已记载市场管理规则,唐《关市令》、宋《市舶条法》等均含商事规范,属“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框架下的零散条款。
1903年清政府设商部,仿效日本商法起草《大清商律》,1904年颁行《商人通例》《公司律》两部,首次确立公司制度与商人权利义务,奠定中国近代商法基础。其立法技术虽显粗糙,但打破“重农抑商”传统,推动民族工商业发展。
当代语境中,“商律”可泛指商事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票据法》),但学术与历史研究仍侧重其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典的特殊地位,象征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节点。
权威参考来源:
“商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和领域区分:
商调式乐曲
指以“商”音(古代五声音阶中的第二音)为主音的乐曲。例如唐代虞世南《琵琶赋》提到“笛不为於商律”,强调其音乐特性。
泛指乐曲
明代戏曲《霞笺记》中“商律奏,八音谐”即用此意,代指和谐的音乐演奏。
清末《大清商律草案》
制定于1908-1909年,是中国近代首部系统的商法草案,包含《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等五部分,共1008条,奠定了近代商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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