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調式的樂曲。即旋律以商為主音的樂曲。 唐 虞世南 《琵琶賦》:“笛不為於商律,瑟見毀於繁絃。”
(2).泛稱樂曲。 明 無名氏 《霞箋記·麗容習禮》:“耳聽仙音一派,商律奏,八音諧。”
商律,作為漢語詞彙,具有特定的法律與曆史内涵,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商律(shāng lǜ)指規範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總稱,特指中國曆史上制定的專門商事法典。其核心含義包含:
中國古代雖無獨立商法,但《周禮·地官》已記載市場管理規則,唐《關市令》、宋《市舶條法》等均含商事規範,屬“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框架下的零散條款。
1903年清政府設商部,仿效日本商法起草《大清商律》,1904年頒行《商人通例》《公司律》兩部,首次确立公司制度與商人權利義務,奠定中國近代商法基礎。其立法技術雖顯粗糙,但打破“重農抑商”傳統,推動民族工商業發展。
當代語境中,“商律”可泛指商事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票據法》),但學術與曆史研究仍側重其作為中國近代第一部商法典的特殊地位,象征法律現代化的重要節點。
權威參考來源:
“商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領域區分:
商調式樂曲
指以“商”音(古代五聲音階中的第二音)為主音的樂曲。例如唐代虞世南《琵琶賦》提到“笛不為於商律”,強調其音樂特性。
泛指樂曲
明代戲曲《霞箋記》中“商律奏,八音諧”即用此意,代指和諧的音樂演奏。
清末《大清商律草案》
制定于1908-1909年,是中國近代首部系統的商法草案,包含《總則》《商行為》《公司法》等五部分,共1008條,奠定了近代商業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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