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加賦稅。 漢 桓寬 《鹽鐵論·地廣》:“當今之務在於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
“擅賦”是一個複合詞,需從構詞法和語義演變角度解析。“擅”本義指獨攬、專斷,《說文解字》釋為“專也”,後引申為超越權限的行為;“賦”原指田賦稅制,《周禮·天官》載“以九賦斂財賄”,後泛指國家征收的稅項。二字結合構成“擅賦”,特指官吏未經法定程式擅自征收賦稅的違法行為。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具有明确法律界定。漢代《鹽鐵論·複古》記載“擅賦斂者,罰無赦”,強調對越權征稅的懲治。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将“超越權限擅自征收稅款”列為渎職罪的具體情形,延續了該詞的核心語義。
從語義特征分析,“擅賦”包含三項要素:行為主體為公職人員,行為方式屬越權操作,行為對象涉及國家稅賦體系。這使其區别于普通民事糾紛中的“亂收費”概念,具有鮮明的法律術語屬性。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多出現于司法文書和監察文獻,印證其專業領域特征。
參考資料:
“擅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shàn fù,其核心含義為“擅加賦稅”,即未經授權或違反規定私自增加稅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地方官員或權力機構超越職權範圍,擅自向民衆征收額外賦稅。這種行為通常帶有濫用權力的性質,可能加重百姓負擔。
曆史背景與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桓寬的《鹽鐵論·地廣》,文中提到:“當今之務在於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 此句強調當時需禁止苛政和擅自征稅,以恢複農業生産。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鹽鐵論》原文或漢代經濟政策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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