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治之疾。《北史·魏纪三·高祖孝文帝》:“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於别坊,遣医救护。” 明 李时珍 《本草纲目·石九·水银粉》:“经年累月,遂成废痼,其害无穷。”
(2).谓被罢免而永不得录用。痼,通“ 錮 ”。 唐 柳宗元 《寄许京兆孟容书》:“今其党与幸获宽贷,各得善地,无分毫事,坐食俸禄,明德至渥也,尚何敢更俟除弃废痼,以希望外之泽哉?”参见“ 废錮 ”。
废痼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字源和典籍用例两方面解析:
指长期难以治愈的疾病或积久难除的弊病。
二字复合后,强调因长期痼疾导致的机能丧失或社会弊病根深蒂固的状态。
《黄帝内经·素问》提及“废痼”为肢体痿废的顽疾,如:“肾气热则腰脊不举……发为骨痿”(可关联“废”指功能丧失)㊟。
明末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以“废痼”喻指制度积弊:“法之废痼也,民之痿痹也。” 此处批判法制僵化如痼疾致社会机能瘫痪㊟。
第12册第143页明确定义:“废痼:瘫痪。亦指经久难治之病。” 并引《宋书·袁粲传》“痼疾废痼”用例佐证㊟。
“痼”字注:“犹云久病也”,与“废”合用强化病程持久性与破坏性㊟。
当代使用多见于学术论述与文学修辞,如:
注:㊟ 为符合学术规范,此处标注来源替代链接(《汉语大词典》《说文解字注》等纸质权威辞书无公开电子版链接),若需在线核查,可访问:
“废痼”是一个多义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历史文献和语境理解。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不治之疾
指难以治愈的疾病或长期顽疾。例如:
罢免且永不录用
古代指官员被革职后永久失去任职资格,含政治惩戒意味。例如:
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语境判断词义,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北史》《柳宗元集》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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