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丧服中最重的一种。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等要服丧三年。为封建社会的基本丧制。《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左传·昭公十五年》:“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杜预 注:“天子絶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 清 昭槤 《啸亭杂录·阿司寇》:“后既崩,御史 李玉明 復上疏请行三年丧礼,亦戍於 伊犁 。”参阅《仪礼·丧礼》、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三年之丧》、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三年丧不计闰》。
“三年丧”是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子女为父母服丧的礼制,守丧期通常为三年。这一制度源自周代礼法体系,承载着传统伦理中“孝道”的核心价值。《论语·阳货》记载孔子强调“三年之丧,天下之道丧也”,认为这是表达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基本礼仪。
从时间计算角度,古人采用“跨两头”的计算方式。若父母在农历十二月去世,服丧期实际跨越三个年份,但实际服丧月数为25个月(约两年零一个月),《礼记·三年问》对此有“二十五月而毕”的明确记载。亦有部分学者依据《仪礼·丧服》主张27个月,差异源于对丧期起始时间的计算方式不同。
该制度的社会功能体现在两方面:其一,通过仪式化的行为强化家族伦理秩序,《孟子·滕文公上》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其二,作为官僚制度配套措施,官员需离职守丧,称为“丁忧”,《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违反此制将受“徒刑二年”的处罚。
在经典文献体系中有多重依据:《尚书·尧典》记载“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显示三年丧观念的早期雏形;《荀子·礼论》则从人性角度解释“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强调情感表达与礼仪规范的统一性。这些文献共同构建了三年丧制度的理论根基。
“三年丧”是中国古代丧礼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服丧形式,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三年丧是封建社会最重的丧服制度,要求特定亲属关系者为逝者服丧三年。其核心源于儒家孝道伦理,《论语·阳货》记载孔子强调「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认为这是表达哀思的必要期限。
主要适用于三种核心伦理关系:
虽为礼制核心要求,但存在变通:
在民间形成特殊习俗:
该制度通过《仪礼·丧服》形成完整体系,体现了古代社会「慎终追远」的伦理观念,但其严苛性也引发过持续争议,如宰我曾质疑「三年之丧期已久矣」(《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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