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miliate the nation and forfeit its sovereignty;surrender a country's sovereign rights under humiliating terms] 主权丧失,国家受到侮辱
清政府和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
丧失主权,使国家蒙受耻辱。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 耆英 、 伊里布 在 英国 侵略者胁迫下,一字不易地接受了 璞鼎查 提出的条款,签订了 中国 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 欧阳山 《柳暗花明》八6*九:“惩办丧权辱国的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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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国”是汉语中的四字成语,指因丧失主权而使国家蒙受耻辱,常用于描述对外签订不平等条约或在外交中妥协退让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该词强调因主权受损导致国家尊严被践踏,具有强烈的贬义色彩。
从词语结构分析,“丧权”即丧失国家主权或合法权益,“辱国”指使国家遭受羞辱,两者结合凸显了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例如《汉语大词典》指出,该词源于近代中国遭受列强侵略的历史背景,常与割地赔款等事件关联。
在具体用法中,该词多用于评价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交决策。例如历史学家在《中国近代史纲要》中,将1842年《南京条约》、1901年《辛丑条约》等称为“丧权辱国的典型例证”,因其导致关税自主权、司法管辖权等国家核心权益的丧失。现代语境下,该词也可引申批评任何损害国家尊严的行为。
“丧权辱国”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sàng quán rǔ guó,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要点解析:
指国家丧失主权或权益,使民族尊严受到侮辱,常用来形容外交、政治或军事上遭受外国侵略或压迫的屈辱状态。
该成语出自郭沫若《中国史稿》,用于描述清政府签订《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的历史事件,称其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属联合式成语,可作谓语或定语。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如《南京条约》内容)或当代引申用法,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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