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丧取 ”。在服丧期间婚娶。《公羊传·文公二年》:“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公羊传·宣公元年》:“曷为贬?讥丧娶也。丧娶者公也。”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玉杯》:“何以谓之丧取?曰:《春秋》之论事,莫重乎志。今取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取也。”
丧娶(sāng qǔ)指在亲属丧期未满时操办婚嫁的行为,是中国传统礼制中明确禁止的违礼之举。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历史礼制及社会影响三方面解析:
根据《汉语大词典》定义,丧娶指“居丧期间嫁娶”,即家族成员身故后,亲属在服丧期内(通常为父母或祖父母去世后的27个月内)违反守孝禁忌举办婚礼的行为。该词由“丧”(丧事)与“娶”(娶亲)复合构成,凸显丧礼与婚庆的冲突性。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典网可查:www.zdic.net)
《礼记·曾子问》明确记载:“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强调若遇丧事需终止婚仪,待丧期结束方可嫁娶。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议》更将“居父母丧嫁娶”列为“十恶”之罪,违者处以徒刑。
来源:《礼记·曾子问》;《唐律疏议·户婚律》
传统观念认为,丧娶违背“慎终追远”的孝道精神。《仪礼·丧服》规定子女需守“斩衰”(三年丧期),期间禁绝喜庆活动,以示哀思。汉代《白虎通义·丧服》亦强调:“丧不贰事”,即服丧期间不得操办他事。
来源:《仪礼·丧服》;《白虎通义·卷九》
来源:《后汉书·陈蕃传》;徐吉军《中国丧葬史》(上海文艺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
“居丧时娶妻。”
链接:www.zdic.net/hans/%E4%B8%A7%E5%A8%B6
《辞源(修订本)》:
“父母丧期内成婚。古代视为非礼。”
来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19页
“丧娶”是儒家礼制中因违背孝道伦理而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其释义需结合古代法典、礼书及社会伦理背景综合理解。
根据多个权威文献的释义,“丧娶”是中国古代礼制中的特殊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丧娶”指在服丧期间进行婚娶的行为,其异体写法为“丧取”。这种行为在周代礼制中被视为违背孝道伦理,尤其在父母或直系亲属去世后的三年守丧期内,子女不得嫁娶。
二、文献例证
三、礼制规范 古代服丧制度要求: • 斩衰(三年丧期):子女为父母服丧 • 期间禁止操办喜事 • 包括纳采、问名等婚仪程序都需暂停
四、伦理争议 这种行为被儒家视为“失志”的表现,因其违背了“居丧尽哀”的孝道准则。汉典等文献明确指出,即便只是进行婚约中的纳币(聘礼)环节,若在丧期内完成也属违规。
该词主要见于先秦至汉代的礼制讨论,反映了古代中国“慎终追远”的伦理观念。现代汉语中已不作为常用词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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