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與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複計議,然後定罪判決,以示審慎。《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 孫诒讓 正義:“三刺者,問衆以當殺與否,是刑與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刺者,達也。詩人諷刺,《周禮》三刺,事叙相違,若針之通結矣。”《隋書·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
(2).指三次察訊。《魏書·刑罰志》:“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3).謂擊刺三次。《周禮·夏官·大司馬》:“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 鄭玄 注:“鼓戒,戒攻敵,鼓一闋,車一轉,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敵。”
"三刺"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個專有名詞,特指周代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時所遵循的三道程式。其核心含義是通過三次訊問不同群體來确保判決公正,體現了早期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和民主議罪原則。具體解釋如下:
三刺(sān cì)
指周代對重大案件進行三次訊問以定罪的司法程式。
出處:最早系統記載于儒家經典《周禮·秋官·小司寇》。
根據《周禮》記載,"三刺"的具體步驟為:
案件初審後,召集朝中百官參與評議,聽取大臣意見。
征詢地方官吏(如鄉大夫、州長等基層官員)的看法。
最後聽取國都範圍内民衆的普遍意見,尤其是符合法定年齡者的觀點。
目的:通過多層次、多群體的意見征詢,确保判決符合"情理法"的統一,減少冤濫。
"三刺"将民意納入司法程式,是中國古代"明德慎罰"理念的制度化實踐,旨在制約君主或法官的專斷。
程式上賦予不同階層表達權,被視為早期司法民主化的萌芽。
漢代"三公會議"、唐代"三司推事"等會審制度均受其影響,成為傳統司法"集議"傳統的源頭。
東漢鄭玄注,唐代賈公彥疏。明确記載:"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
當代法學家王立民指出:"三刺制度是周代司法慎重的典型表現,通過群體決議降低誤判風險。"(來源: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
學者張晉藩強調:"三刺程式将民意納入司法,雖服務于宗法統治,但客觀上開創了司法民主的先河。"(來源:法律出版社,2020年修訂版)
"三刺"雖為古制,但其蘊含的程式正義理念和多元參與機制,對當代司法公開、人民陪審員制度仍有啟示意義,彰顯中華法治文明的曆史深度。
“三刺”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西周時期處理重大案件的審議流程,需依次征詢三類群體的意見以确保審慎:
出自《黃帝内經·靈樞·官針篇》,指分三層逐步刺入皮下的針法:
提示:若需了解某一具體領域(如中醫或法制)的擴展内容,可參考對應來源文獻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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