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拷打威胁下,受屈招认。《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可怜 崔寧 和小娘子受刑不过,只得屈招了。”《元典章·刑部二·提牢》:“罪重反轻者有所恃而不服,罪轻反重者有所畏而屈招。” 明 范受益 《寻亲记·发配》:“一时被拷打,屈招是虚假。”
屈招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动词短语,指在刑讯逼供或威逼胁迫等非法手段下,被迫承认自己未曾犯下的罪行。其核心含义强调认罪行为的非自愿性与虚假性,常见于司法语境,尤其是描述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
字义拆解
司法场景中的使用
该词多用于描述古代或现代司法程序中的非法取证现象。例如:“嫌疑人不堪酷刑,最终屈招。” 暗含对司法不公的批判,强调认罪结果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招供”词条释义延伸。
历史与文化背景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屈打成招”是冤狱的典型成因。如《窦娥冤》等文学经典,深刻揭露刑讯逼供导致无辜者“屈招”的社会悲剧来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供认不讳(自愿如实认罪)、据实招供(如实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应予排除(第五十六条)。现代法治原则明确否定“屈招”的合法性,其存在直接违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司法准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屈招的本质是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的侵害行为,其释义需结合法制史背景与当代法律精神综合理解,既反映语言的文化负载,亦体现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屈招”是一个汉语词语,指在拷打或威胁下被迫招认罪行,常见于古代司法不公的语境。以下是详细解析:
需注意与“诬服”(主动诬陷自己)的区别:“屈招”强调外部暴力逼迫,而“诬服”可能存在利诱等其他因素。
如需进一步探讨古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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