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拷打威脅下,受屈招認。《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可憐 崔寧 和小娘子受刑不過,隻得屈招了。”《元典章·刑部二·提牢》:“罪重反輕者有所恃而不服,罪輕反重者有所畏而屈招。” 明 範受益 《尋親記·發配》:“一時被拷打,屈招是虛假。”
屈招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動詞短語,指在刑訊逼供或威逼脅迫等非法手段下,被迫承認自己未曾犯下的罪行。其核心含義強調認罪行為的非自願性與虛假性,常見于司法語境,尤其是描述冤假錯案的形成過程。
字義拆解
司法場景中的使用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或現代司法程式中的非法取證現象。例如:“嫌疑人不堪酷刑,最終屈招。” 暗含對司法不公的批判,強調認罪結果缺乏真實性與合法性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招供”詞條釋義延伸。
曆史與文化背景
中國古代法制史中,“屈打成招”是冤獄的典型成因。如《窦娥冤》等文學經典,深刻揭露刑訊逼供導緻無辜者“屈招”的社會悲劇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供認不諱(自願如實認罪)、據實招供(如實供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口供應予排除(第五十六條)。現代法治原則明确否定“屈招”的合法性,其存在直接違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國際司法準則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
屈招的本質是司法程式中對人權的侵害行為,其釋義需結合法制史背景與當代法律精神綜合理解,既反映語言的文化負載,亦體現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
“屈招”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拷打或威脅下被迫招認罪行,常見于古代司法不公的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需注意與“誣服”(主動誣陷自己)的區别:“屈招”強調外部暴力逼迫,而“誣服”可能存在利誘等其他因素。
如需進一步探讨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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