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对酤户及酤肆征收的酒税。 唐 元稹 《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今请天下州府榷酒钱,一切据贯配入两税,仍取两贯以上户均配,两贯以下户不在配限。” 唐 李德裕 《奏银妆具状》:“ 贞元 中, 李錡 任观察使日,职兼盐铁,百姓除实出榷酒钱外,更置官酤。”
榷酒钱是中国古代实行的酒类专营税制,其核心特征为政府通过垄断生产或征收高额税费实现财政收入。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推行的"酒榷"政策,唐代中期形成系统化征管体系,具体表现为三种模式:
这项制度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结构,据《中国财政通史》统计,唐德宗时期榷酒收入占比国家岁入达8.7%。宋代演变为"买扑"法,允许商人竞标经营区域酒务,该制度存续至明清时期逐步被酒税替代。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国家通过对酒类产销的垄断或管制而获取的财政收入"(《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榷酒钱”是唐代针对酒类生产与销售征收的专项税,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性质
指唐代政府向酤户(酿酒户)和酤肆(酒铺)征收的酒税,属于国家专卖制度的一部分,旨在通过垄断酒业增加财政收入。
历史背景与实施方式
财政作用
榷酒钱是唐代中后期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与盐铁税并列,用于填补安史之乱后的财政缺口,反映了当时政府对经济管控的强化。
补充说明:
“榷”即专卖、专营之意,唐代榷酒政策历经多次调整,从完全官酿到允许民间纳税经营,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灵活性。相关记载可见于元稹、李德裕等唐代官员的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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