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军赋制度四丘为甸,每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鲁成公 因 齐 难,临时增征甲士,改为每丘出一人,称为丘甲。《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杜预 注:“《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 鲁 使丘出之,讥重敛。” 顾炎武 补正:“要之,其实为益兵,向之四丘共出三甲者,今使每丘出一甲尔。”一说,古代农工分职,制甲为“工民”之事, 鲁 违常制,使“丘民”作甲,称丘甲。见《穀梁传·成公元年》。按,“丘甲”之说,论者纷纭。参阅 清 万斯大 《春秋随笔》、 清 毛奇龄 《春秋毛氏传》、 清 钟文烝 《穀梁补注》、 清 刘逢禄 《公羊春秋何氏解诂笺》、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第四章第六节。
“丘甲”是中国古代军事制度与赋税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主要见于春秋时期鲁国的赋税改革。其核心内涵是以“丘”为单位的军赋征收制度。据《汉语大词典》解释,“丘”为古代地方行政单位,“甲”指铠甲或代指兵力,合称即“按丘征发甲士”的军事制度。
历史背景与制度内容
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推行“作丘甲”政策,首次将赋税与军事义务结合。《春秋左传注》记载,此制规定每丘(十六井)需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并按照土地面积分摊甲胄、兵器等军需物资。这一改革将原本由国人承担的兵役扩展至野人(郊外居民),标志着兵源扩大和赋税结构的转变。
制度演变与争议
学者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指出,“丘甲”与后续郑国“丘赋”、楚国“量入修赋”存在承袭关系,均体现春秋后期各国为应对战争需求而强化资源整合的趋势。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存疑,《周礼·地官》注疏认为“丘甲”可能包含按田亩征收实物赋税的内容,与“井田制”崩溃后土地私有化进程相关。
学术评价
清代顾炎武《日知录》考证,“丘甲”打破了“国野分治”的传统,加速了军事制度平民化。近人吕思勉在《先秦史》中强调,该制度既是军事变革,也是社会结构转型的缩影,为战国时期普遍兵役制奠定基础。现代研究多结合青铜器铭文与文献,认为其实质是通过行政单位“丘”实现人力与物力的统筹调配。
“丘甲”一词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和语义演变进行解释:
核心定义:春秋时期鲁国推行的军事赋税改革制度。原本周朝规定每甸(64井)需提供甲士3人、步卒72人,但鲁成公为应对齐国威胁,于公元前590年临时调整政策,改为每丘(16井)征1名甲士,史称“丘甲”。
制度细节(据《春秋·成公元年》记载):
部分文献将其引申为品德象征,认为“丘”指地名,“甲”象征人的品质,源于春秋时期一位名为“丘甲”的齐国贤者尊崇孔子、以身作则的故事。不过此说法多见于民间解读,学术界更倾向第一种制度性解释。
清代学者如毛奇龄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丘甲”可能涉及鲁国打破农工分职传统,强制农民参与兵器制作(原属工匠职责)的举措,但此说未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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