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軍賦制度四丘為甸,每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魯成公 因 齊 難,臨時增征甲士,改為每丘出一人,稱為丘甲。《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杜預 注:“《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 魯 使丘出之,譏重斂。” 顧炎武 補正:“要之,其實為益兵,向之四丘共出三甲者,今使每丘出一甲爾。”一說,古代農工分職,制甲為“工民”之事, 魯 違常制,使“丘民”作甲,稱丘甲。見《穀梁傳·成公元年》。按,“丘甲”之說,論者紛纭。參閱 清 萬斯大 《春秋隨筆》、 清 毛奇齡 《春秋毛氏傳》、 清 鐘文烝 《穀梁補注》、 清 劉逢祿 《公羊春秋何氏解诂箋》、 範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
“丘甲”是中國古代軍事制度與賦稅體系中的重要概念,主要見于春秋時期魯國的賦稅改革。其核心内涵是以“丘”為單位的軍賦征收制度。據《漢語大詞典》解釋,“丘”為古代地方行政單位,“甲”指铠甲或代指兵力,合稱即“按丘征發甲士”的軍事制度。
曆史背景與制度内容
魯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魯國推行“作丘甲”政策,首次将賦稅與軍事義務結合。《春秋左傳注》記載,此制規定每丘(十六井)需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并按照土地面積分攤甲胄、兵器等軍需物資。這一改革将原本由國人承擔的兵役擴展至野人(郊外居民),标志着兵源擴大和賦稅結構的轉變。
制度演變與争議
學者楊伯峻在《春秋左傳注》中指出,“丘甲”與後續鄭國“丘賦”、楚國“量入修賦”存在承襲關系,均體現春秋後期各國為應對戰争需求而強化資源整合的趨勢。但制度的具體實施方式存疑,《周禮·地官》注疏認為“丘甲”可能包含按田畝征收實物賦稅的内容,與“井田制”崩潰後土地私有化進程相關。
學術評價
清代顧炎武《日知錄》考證,“丘甲”打破了“國野分治”的傳統,加速了軍事制度平民化。近人呂思勉在《先秦史》中強調,該制度既是軍事變革,也是社會結構轉型的縮影,為戰國時期普遍兵役制奠定基礎。現代研究多結合青銅器銘文與文獻,認為其實質是通過行政單位“丘”實現人力與物力的統籌調配。
“丘甲”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義演變進行解釋:
核心定義:春秋時期魯國推行的軍事賦稅改革制度。原本周朝規定每甸(64井)需提供甲士3人、步卒72人,但魯成公為應對齊國威脅,于公元前590年臨時調整政策,改為每丘(16井)征1名甲士,史稱“丘甲”。
制度細節(據《春秋·成公元年》記載):
部分文獻将其引申為品德象征,認為“丘”指地名,“甲”象征人的品質,源于春秋時期一位名為“丘甲”的齊國賢者尊崇孔子、以身作則的故事。不過此說法多見于民間解讀,學術界更傾向第一種制度性解釋。
清代學者如毛奇齡提出不同觀點,認為“丘甲”可能涉及魯國打破農工分職傳統,強制農民參與兵器制作(原屬工匠職責)的舉措,但此說未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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