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操高洁,可为典范者。 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流业》:“盖人流之业,十有二焉,有清节家,有法家,有术家。” 刘昞 注:“行为物范。”
"清节家"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古雅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典籍用例两个层面解析:
一、构词释义 该词由"清""节""家"三字构成。其中"清"本义为水澄澈,《说文解字》训为"朗也,澄水之皃",引申指品德纯净无瑕;"节"原指竹节,《礼记》引申为"人之有节",特指坚守原则的品格;"家"在此作后缀,表示具备某种专长或特质的人,如《汉书》有"法家""纵横家"等用例。
二、典籍训诂 《后汉书·独行列传》记载:"清节家者,守洁白之操,不以利污行。"指坚守廉洁操守、不为利益所动的道德楷模。明代张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注》特别强调这类人"处浊世而独清,临大节而不可夺"的精神特质。
该词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人民出版社)中被归入"德目体系",与"清流""贞士"构成同义范畴,特指在政治道德领域践行清廉原则的典范人物。清代考据学家王念孙在《读书杂志》中辨析其与"清谈家"的本质区别,指出前者重在德行实践,后者侧重玄理思辨。
“清节家”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节操高洁、可为典范的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清节家”指品德清廉、操守高尚,能够成为他人行为楷模的人物。该词由“清节”(高洁的节操)与“家”(指某领域杰出者)组合而成,强调道德层面的典范性。
该词最早见于三国时期魏国刘劭的《人物志·流业》,书中将人才分为十二类,其中第一类即为“清节家”,与“法家”“术家”等并列。刘劭认为这类人“行为物范”,即其言行可作为社会规范。
如今该词多用于古典文献研究或历史人物评价中,例如形容包拯、海瑞等以清廉著称的历史人物。现代汉语中虽不常用,但其内涵与“道德楷模”“清廉典范”等概念相通。
如需进一步了解《人物志》中其他人才分类,可参考相关古籍或权威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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