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地方衙门专管缉捕的书吏。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监禁》:“刑书与捕书分班直宿,严加巡视,不得偷安。”
"捕书"在汉语词典体系中属于历史行政文书用语,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签发的逮捕令状。据《汉语大词典》第七卷记载,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司法制度,由"捕"(缉拿)和"书"(文书)两个语素构成动宾结构,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抓捕凭证。
从语义演变角度分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数据库收录的《大明会典》显示,明代刑部办案时需凭"捕书"调动差役执行缉拿,文件内容需载明案由、嫌犯特征及缉捕权限。清代《六部成语注解》进一步说明,这类文书须加盖官印并由主审官员签发方为有效。
现代法律史研究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制文书考》指出,捕书作为重要的司法档案,对研究古代诉讼程序具有实证价值,其格式包含提解事由、涉案人员、时限要求等法定要素。国家图书馆古籍部现存明代徽州府捕书原件,可见这类文书采用竖排雕版印制,留有填写案犯信息的空白栏位。
“捕书”是清代地方衙门中的一种职位,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清代地方官府中专门负责缉捕事务的文职书吏。其职能介于行政文书与司法执行之间,主要负责案件缉捕相关的文书工作,如记录案情、签发缉捕令等。
职责与身份特点
历史背景
“捕”字本义为追捕逃亡者(如奴隶),后演变为司法职能。清代地方司法体系细化,文职捕书与武职捕快形成互补,体现了古代司法行政分离的雏形。
该职位是清代司法体系中兼具文书管理与缉捕协调职能的特殊吏员,反映了传统社会行政与司法交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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