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钳和釱,古代的两种刑具。《汉书·陈万年传》:“或私解脱钳釱,衣服不如法,輒加罪笞。” 颜师古 注:“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 南朝 梁武帝 《赎刑诏》:“钳釱之刑,岁积於牢犴。” 唐 司空图 《泽州灵泉院记》:“ 六祖 亲授,捩其钳釱;长老继作,磨昏抉瞶。”《陈书·后主纪》:“剽悍轻侮,理从钳釱。” 明 唐顺之 《兴国州同知徐公墓志铭》:“一切以鞭箠钳釱从事,犹不能集。” 清 钱谦益 《如此过两年》诗:“四季皆惨悽,六时自钳釱。”
钳釱(qián dì)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复合刑具,由“钳”和“釱”两部分组成,主要用于拘束犯人的行动自由。其具体含义解析如下:
指套在犯人颈部的铁制刑具,即颈枷。其作用是通过限制头部活动达到拘禁目的,常见于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中。
来源:《说文解字》:“钳,以铁有所劫束也。”
指套在犯人脚踝的铁制脚镣,形如圆环,常以铁链相连以束缚双脚行动。
来源:《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釱,足钳也。”
钳釱作为复合刑具,特指同时施加颈枷与脚镣的刑罚方式:
来源:《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钳釱左右趾。”
汉代法律文献《二年律令》中多次提及“钳釱”,印证其作为法定刑具的广泛使用。此刑具组合不仅体现古代刑罚的严酷性,也反映了早期法制对人身控制的制度化设计。
来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关于刑具使用的记载。
钳釱是古代两种刑具的组合称谓,具体解释如下:
结构组成
用途
二者常配合使用,用于拘束重刑犯,防止逃脱。如《汉书·陈万年传》记载,犯人私解钳釱会被加重刑罚。
以上内容综合自《汉书》、南朝文献及权威字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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