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鉗和釱,古代的兩種刑具。《漢書·陳萬年傳》:“或私解脫鉗釱,衣服不如法,輒加罪笞。” 顔師古 注:“鉗在頸,釱在足,皆以鐵為之。” 南朝 梁武帝 《贖刑诏》:“鉗釱之刑,歲積於牢犴。” 唐 司空圖 《澤州靈泉院記》:“ 六祖 親授,捩其鉗釱;長老繼作,磨昏抉瞶。”《陳書·後主紀》:“剽悍輕侮,理從鉗釱。” 明 唐順之 《興國州同知徐公墓志銘》:“一切以鞭箠鉗釱從事,猶不能集。” 清 錢謙益 《如此過兩年》詩:“四季皆慘悽,六時自鉗釱。”
鉗釱(qián dì)是古代中國的一種複合刑具,由“鉗”和“釱”兩部分組成,主要用于拘束犯人的行動自由。其具體含義解析如下:
指套在犯人頸部的鐵制刑具,即頸枷。其作用是通過限制頭部活動達到拘禁目的,常見于秦漢時期的刑罰制度中。
來源:《說文解字》:“鉗,以鐵有所劫束也。”
指套在犯人腳踝的鐵制腳鐐,形如圓環,常以鐵鍊相連以束縛雙腳行動。
來源:《漢書·刑法志》顔師古注:“釱,足鉗也。”
鉗釱作為複合刑具,特指同時施加頸枷與腳鐐的刑罰方式:
來源:《漢書·刑法志》:“罪人獄已決……鉗釱左右趾。”
漢代法律文獻《二年律令》中多次提及“鉗釱”,印證其作為法定刑具的廣泛使用。此刑具組合不僅體現古代刑罰的嚴酷性,也反映了早期法制對人身控制的制度化設計。
來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關于刑具使用的記載。
鉗釱是古代兩種刑具的組合稱謂,具體解釋如下:
結構組成
用途
二者常配合使用,用于拘束重刑犯,防止逃脫。如《漢書·陳萬年傳》記載,犯人私解鉗釱會被加重刑罰。
以上内容綜合自《漢書》、南朝文獻及權威字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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