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宰相政事堂的文书档案。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下:“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新唐书·宋璟传》:“ 张嘉贞 后为相,閲堂案,见其危言切议,未尝不失声叹息。”
堂案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司法术语,其含义可从字源和古代司法实践两方面理解:
字义分解与核心概念
“堂”指代古代官府审理案件、行使权力的场所,即“公堂”或“大堂”,是官员坐堂理事的地方。
“案”在此语境下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审理、裁决案件的行为(动词),如“审案”、“断案”;二是指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文书(名词),即“案卷”、“卷宗”。
因此,“堂案”的核心含义是指在官府公堂之上审理裁决的案件,同时也指记录该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官方文书档案。
司法场景中的具体释义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堂案”特指由地方行政长官(如县令、知府等)在衙门正堂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这区别于非正式调解或下属官吏处理的初步事务。它强调:
历史背景与引申
“堂案”一词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特点,地方官既是行政首脑也是司法长官。其产生和保存的文书(案卷),不仅是案件处理的依据,也是上级官府核查、复审的重要凭证。随着时间推移,“堂案”有时也泛指官府审理的任何案件或形成的相关司法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
“堂案”是唐代政治制度中的专有术语,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堂案指唐代宰相在政事堂处理政务时形成的官方文书档案,主要用于记录中央对地方府州事务的决策与批复。其名称源于宰相办公场所“政事堂”(简称“堂”),而“案”即公文案卷。
政事堂职能
唐代政事堂是宰相集体议政的核心机构,负责裁决全国重要政务。宰相在此审议地方上报的公文(如案件、赋税、人事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堂案”。
文书性质
堂案属于官方正式档案,内容涵盖政策决议、案件判决等。例如《新唐书·宋璟传》记载,宰相张嘉贞曾查阅前宰相宋璟的堂案文书,对其直言谏议深感钦佩。
“堂”字在唐代官制中特指高级政务场所(如政事堂、大理寺公堂),而“案”则延续了古代文书档案的统称传统。堂案的保存与传阅,反映了唐代行政体系中对公文制度的规范化管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官制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唐国史补》《新唐书》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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