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死有馀辜。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宫闱·世宗废后》:“至杀无辜,污宫眷,如文臣 李梦阳 、内臣 何文鼎 辈所奏,真死有餘僇。”
“死有余僇”是由“死有余辜”演变而来的古汉语表达,其核心含义指罪大恶极之人即使处死也不足以抵偿罪行。该成语的构成具有典型汉语四字格特征:“死”指死亡,“余”表示剩余,“僇”通“戮”即杀戮,整体形成递进式语义结构,强调刑罚的严厉性与罪行的深重程度。
从语源考证,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官修史书《明史》,在卷二百五十八《颜继祖传》中记载:“(颜继祖)责以面欺,并祖镇、可法俱下狱。十二月冬至,继祖等三人遂弃市。辅明物故,以子代。帝曰:‘继祖等死有余僇。’”这段文献记载了崇祯帝对涉案官员的严厉评判,展现成语在古代司法语境中的使用场景。
在现代汉语规范体系中,《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卷第1128页对该成语的释义为:“僇,通戮。谓罪大恶极,虽死仍不足抵罪”,并标注其近义词为“死有余辜”。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2014修订版)特别指出该词常见于明清两代司法文书,多用于描述贪腐重案或叛国罪行的量刑评判。
从语义演变角度看,该成语在当代使用中多保留其原始语义强度,常见于法制新闻报道与历史题材文学创作。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成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8)中已将其归入“历史成语”类别,建议在正式书面语中使用时注意语境适配性。
“死有余僇”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历史用例,可参考《野获编》原文或成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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