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写狱词。指作案牍文书或作判决词。《汉书·张汤传》:“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塾议三》:“古之书狱也以狱,今之书狱也不以狱。”
书狱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代古代司法活动中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文字记录与文书拟定。该词由"书"和"狱"两个语素复合构成:
词源释义
"书"本义为书写记载,《说文解字》释作"箸也"(许慎《说文解字》),在此特指司法文书的制作;"狱"指诉讼案件,《周礼·秋官》郑玄注云"争罪曰狱",引申为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法律职能
该词常见于秦汉司法体系,专职官吏需将案件审理的完整经过、证人证言、物证清单等内容按照法定格式形成文书档案。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代已建立"具狱"制度,要求结案文书须包含"囚辞""讯鞫""论报"三大要件。
历史演变
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凡重大刑案需经"书狱"程序形成官方卷宗,违者将受"答五十"的刑罚。宋代《庆元条法事类》中更细化要求"书狱"文书需经监司复核用印,方具法律效力。
文学映射
该术语在历代文献中多有涉及,清代方苞《狱中杂记》通过"书狱"细节揭露司法弊端,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系统考证了历代书狱制度的演变轨迹。
文献参考:
许慎《说文解字》、班固《汉书·艺文志》、长孙无忌《唐律疏议》、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等典籍均有相关制度记载。
“书狱”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在不同历史文献和词典中较为一致,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书狱”指书写狱词,即撰写与案件相关的文书或判决词。该词由“书”(书写)和“狱”(案件、诉讼)组合而成,强调对司法文书的记录或裁决的书面表达。
部分词典(如)提到“书狱”可能引申为“限制读书”的比喻义,但此解释未见于权威古籍或主流词典,需谨慎采用。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书》原文或清代司法制度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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