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寫獄詞。指作案牍文書或作判決詞。《漢書·張湯傳》:“父見之,視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塾議三》:“古之書獄也以獄,今之書獄也不以獄。”
書獄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司法活動中對案件審理過程的文字記錄與文書拟定。該詞由"書"和"獄"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詞源釋義
"書"本義為書寫記載,《說文解字》釋作"箸也"(許慎《說文解字》),在此特指司法文書的制作;"獄"指訴訟案件,《周禮·秋官》鄭玄注雲"争罪曰獄",引申為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
法律職能
該詞常見于秦漢司法體系,專職官吏需将案件審理的完整經過、證人證言、物證清單等内容按照法定格式形成文書檔案。據《漢書·藝文志》記載,漢代已建立"具獄"制度,要求結案文書須包含"囚辭""訊鞫""論報"三大要件。
曆史演變
唐代《唐律疏議》明确規定,凡重大刑案需經"書獄"程式形成官方卷宗,違者将受"答五十"的刑罰。宋代《慶元條法事類》中更細化要求"書獄"文書需經監司複核用印,方具法律效力。
文學映射
該術語在曆代文獻中多有涉及,清代方苞《獄中雜記》通過"書獄"細節揭露司法弊端,沈家本《曆代刑法考》系統考證了曆代書獄制度的演變軌迹。
文獻參考:
許慎《說文解字》、班固《漢書·藝文志》、長孫無忌《唐律疏議》、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等典籍均有相關制度記載。
“書獄”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詞典中較為一緻,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書獄”指書寫獄詞,即撰寫與案件相關的文書或判決詞。該詞由“書”(書寫)和“獄”(案件、訴訟)組合而成,強調對司法文書的記錄或裁決的書面表達。
部分詞典(如)提到“書獄”可能引申為“限制讀書”的比喻義,但此解釋未見于權威古籍或主流詞典,需謹慎采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書》原文或清代司法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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