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民间诉讼按规定缴纳的财物。后借指处理讼事。语本《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又:“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清 钱谦益 《河南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钧)金,不改饮冰之操;盘根错节,益徵游刃之能。”
"束矢钧金"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语,其含义可从字面拆解和历史文化背景两方面阐释:
一、字面本义与古代司法制度
来源:《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周礼注疏》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来源:《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之。" 贾公彦疏:"必入金者,取其坚刚之意。"
二、引申义与核心内涵
该词整体喻指古代诉讼中象征性的财物担保制度,旨在通过经济约束减少滥诉,确保当事人严肃对待诉讼。其核心内涵包括:
三、现代引申用法
在现代汉语中,"束矢钧金"常用于比喻:
学术参考依据
"束矢钧金"既是周代诉讼担保制度的具象化表达,亦衍生为对严肃承诺或代价的隐喻,其词义根植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独特实践。
“束矢钧金”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古代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本义:
指古代诉讼中当事人需缴纳的财物。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束矢”为一捆箭(通常为百支),“钧金”为三十斤铜(钧为重量单位)。诉讼双方需先缴纳这些财物,官府才受理案件。胜诉者财物返还,败诉者则没收。
象征意义: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引申为比喻人才出众、品质珍贵,如箭羽精致、箭头如金般贵重。但这一用法较少见于权威古籍,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现代联想。
该词核心含义与古代诉讼制度相关,现代引申义需谨慎使用。如需引用,建议优先采用《周礼》等经典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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