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归附。 宋 李如箎《东园丛说·王用三驱失前禽》:“夫圣人在上,天下皆比附。其间有不服者,圣王岂有强之而必欲其比附者?”
(2).引申为相关联。 清 王夫之 《诗铎》:“不以诗解诗,而以学究之陋解诗,今古人雅度微言,不相比附。”
(3).依傍,并列。 清 顾炎武 《孝陵图》诗:“下列石兽六,森然象卤簿。自马至狮子,两两相比附。”《晋书·索靖传》:“枝条顺气,转相比附。”
(1).谓比照条律、事例。《书·吕刑》“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唐 孔颖达 疏:“须探测刑书之意,比附以断其罪。” 宋 苏辙 《三论举台官札子》:“后来朝廷所除諫官如 吴安诗 、 刘唐老 、 司马康 三人,皆未曾实歷,遂再奏,乞比附施行。”《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十年》:“丁酉, 龙翔宫 奉安感生帝及从祀圣像,仍备祭器,比附 太一宫 礼例祈祝。” 汤一鹗 《论裁撤领事裁判权之预备》:“以绵蕞草创,而不求其备,又与执数十条户例、刑律以比附推敲者,何以异乎?”
(2).拿不能相比的东西来勉强相比。 唐 灵一 《林公》诗:“谁为竹林贤,风流相比附。”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六》:“其称引比附何尝不託于六艺,夫孰知其误人家国壹至此哉!” 田北湖 《论文章源流》:“但摭拾别解,比附古典,凑集而成章。” 朱自清 《中国语的特征在那里》:“两种文化接触之初,这种曲为比附的地方大概是免不了的。”
"比附"在汉语词典中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核心词义
指将不同事物进行牵强比拟或勉强联系的行为。通常含贬义,表示缺乏合理依据的类比或附会。例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拿不能相比的东西来勉强相比"(商务印书馆,2016年)。
二、语义特征分析
强调事物间缺乏本质关联的强行联系,如《明史·职官志》载"比附律条",指司法中强行参照不适用法条的行为(中华书局点校本)。
带有主观臆断色彩,如清代俞樾《古书疑义举例》批评训诂中"强为比附"的学术弊端(中华书局,1956年重印本)。
三、古今用法演变
《唐律疏议》多次出现"比附",指参照类似法条判案(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
当代用法侧重批判逻辑谬误,《汉语大词典》例证:"不顾实际差异,生硬比附"(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
四、权威文献佐证
参考资料说明
(注:因古籍原文无网络链接,按学术规范标注纸质文献信息;现代词典可通过商务印书馆官网词条查询系统验证)
“比附”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主要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归附
指主动依附或归顺,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宋代李如箎提到“圣人在上,天下皆比附”,强调圣王统治下民众的归附状态。
相关联
表示事物之间的间接联系。清代王夫之在《诗铎》中批评“以学究之陋解诗”导致古今雅言无法“相比附”,即指缺乏合理关联。
依傍或并列
描述事物并列或依傍的状态。如《晋书·索靖传》中“枝条顺气,转相比附”,比喻枝条排列有序。
勉强类比
最常见的用法,指将不相关的事物强行比较。例如“李商隐的诗不可牵强比附”,强调避免生硬类比。
在传统中国司法中,“比附”指类比推理的定罪量刑方法,即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援引类似条款或判例处理案件。例如《唐律疏议》中的“轻重相举”原则,通过类比实现法律漏洞的补充。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史中的具体案例,可参考知网等学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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