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民間訴訟按規定繳納的財物。後借指處理訟事。語本《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 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又:“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 清 錢謙益 《河南開封府太康縣知縣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鈞)金,不改飲冰之操;盤根錯節,益徵遊刃之能。”
“束矢鈞金”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古代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本義:
指古代訴訟中當事人需繳納的財物。根據《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束矢”為一捆箭(通常為百支),“鈞金”為三十斤銅(鈞為重量單位)。訴訟雙方需先繳納這些財物,官府才受理案件。勝訴者財物返還,敗訴者則沒收。
象征意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引申為比喻人才出衆、品質珍貴,如箭羽精緻、箭頭如金般貴重。但這一用法較少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現代聯想。
該詞核心含義與古代訴訟制度相關,現代引申義需謹慎使用。如需引用,建議優先采用《周禮》等經典出處。
《束矢鈞金》(bushi jun jin)是一個成語,意思是指衆多的箭杆或弓箭束在一起,相互糾纏。也常用來形容事物或人群緊密、擁擠在一起,無法分離。
《束矢鈞金》這個詞由三個字組成,拆分的部首:束(木),矢(矛),金(钅)。筆畫分别為:束(7畫),矢(5畫),金(8畫)。
《束矢鈞金》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這個成語最早出現在《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一書中。繁體字為《束矢鈞金》。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束矢鈞金》古時候的寫法是:束(⿰木乍),矢(䒑),金(釒)。其中,“束”字的形狀由“木”和“乍”兩個部分組成。
1. 人山人海,争相觀看,形勢非常束矢鈞金。
2. 會場上的參與者如束矢鈞金,擁擠得連動都稍微有些困難。
- 束縛(shù fù):指限制、約束。
- 矢志(shǐ zhì):指立下志願或決心。
- 金箍(jīn gū):比喻緊緊束縛的東西,無法脫離或擺脫。
凝聚不開、糾纏不清、混雜一團。
分離、分散、一刀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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