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民間訴訟按規定繳納的財物。後借指處理訟事。語本《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 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又:“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 清 錢謙益 《河南開封府太康縣知縣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鈞)金,不改飲冰之操;盤根錯節,益徵遊刃之能。”
"束矢鈞金"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成語,其含義可從字面拆解和曆史文化背景兩方面闡釋:
一、字面本義與古代司法制度
來源:《周禮·秋官·大司寇》鄭玄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周禮注疏》載"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
來源:《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然後聽之。" 賈公彥疏:"必入金者,取其堅剛之意。"
二、引申義與核心内涵
該詞整體喻指古代訴訟中象征性的財物擔保制度,旨在通過經濟約束減少濫訴,确保當事人嚴肅對待訴訟。其核心内涵包括:
三、現代引申用法
在現代漢語中,"束矢鈞金"常用于比喻:
學術參考依據
"束矢鈞金"既是周代訴訟擔保制度的具象化表達,亦衍生為對嚴肅承諾或代價的隱喻,其詞義根植于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獨特實踐。
“束矢鈞金”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古代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本義:
指古代訴訟中當事人需繳納的財物。根據《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束矢”為一捆箭(通常為百支),“鈞金”為三十斤銅(鈞為重量單位)。訴訟雙方需先繳納這些財物,官府才受理案件。勝訴者財物返還,敗訴者則沒收。
象征意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引申為比喻人才出衆、品質珍貴,如箭羽精緻、箭頭如金般貴重。但這一用法較少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現代聯想。
該詞核心含義與古代訴訟制度相關,現代引申義需謹慎使用。如需引用,建議優先采用《周禮》等經典出處。
寶券卑稱比德鬓麋參劑傳情道爾頓大自在鬥士放松風誼功成名就搆精孤拔古屍轟動一時黃夷黃中内潤歡若平生賤坯堅忍腳蹼記功忘過警吏敬如上賓錦文聚砂龛赭雷氏琴莅臨陋俚蒙難念誦佩章品例前策乾車氣悶勤慎阙失渠犂三湯五割臊眉耷眼森羅寶殿煞風景身型虱蠱守固壽類孰察疏蹇四友松癱天樞通朗王老嗚嗚啕啕仙人橋痫瘈銷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