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实情况。 汉 王充 《论衡·四讳》:“诸工技之家,説吉凶之占,皆有事状。” 晋 干宝 《搜神记》卷十五:“ 武陵 太守闻 娥 ( 李娥 )死復生,召见,问事状。” 鲁迅 《三闲集·<近代世界短篇小说集>小引》:“用数顷刻,遂知种种作风,种种作者,种种所写的人和物和事状。”
(2).犹行状。 明 李东阳 《储处士传》:“自述事状以告於太史氏,请为传以传。” 清 曾国藩 《欧阳氏姑妇节孝家传》:“﹝ 福田 先生﹞篤行君子也,数为余述诵两世事状。”
(3).指诉状所陈之事。《隋书·柳彧传》:“ 彧 据案而坐,立 素 於庭,辩詰事状。”
“事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解释:
基本释义
“事状”指事情的情状、状况或具体情形。它强调对事件本身的状态、经过或具体表现的描述。在古代文献中,也常指向上级陈述、报告事情的原委和详情。
古籍例证与用法
该词多见于古代汉语。例如,在史书或公文中,“事状”指需要陈述或记录的事件详情。如《后汉书》中可能有“具以事状对”的表述,意为“将事情的情状详细禀报”。
现代用法延伸
在现代汉语中,“事状”的使用频率较低,属于较为书面或古雅的词汇。但在特定语境下(如文学、历史研究、法律文书等),仍可用来指代事件的具体情况、状态或发展过程。
权威参考来源:
“事状”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义组合及历史文献用例中综合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事实情况
指事件的具体情形或真实状况。
例证:
行状(人物生平记录)
古代用于记述人物生平事迹的文体,类似传记。
例证:
诉状所陈之事
指诉讼文书中陈述的事件内容。
例证:
“事状”在不同语境中侧重不同含义,但核心均围绕“事件的具体描述”。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其具体指向,如历史文献多指事实记录,法律文书中则与诉讼内容相关。
提示:如需更多例句或文献出处,可参考《论衡》《搜神记》等古籍,或查阅《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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