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75-1963)爱国民主人士,法学家。浙江嘉兴人。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曾参加辛亥革命、二次革命、护法运动。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发起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11月与*********、李公朴等七人被国6*民6*党政府逮捕,时称七君子事件。抗战爆发后获释。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同盟。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声明坚决与中国共6*产6*党合作。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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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字秉甫,号衡山,是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从汉语文化角度解析,“沈”为姓氏,源于姬姓,属中华传统姓氏谱系;“钧”字本义为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引申为权威、公正之意;“儒”指儒家学派,象征其学术修养与道德追求,契合其毕生倡导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作为清末进士出身的法政先驱,沈钧儒早年留学日本研习法律,归国后投身立宪运动与司法改革,主张“以法治国”。1936年因组织“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呼吁抗日,与邹韬奋等六人并称“七君子”,成为民主运动标志性人物。1941年参与创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推动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在法学领域,沈钧儒主持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奠定新中国法治基础,其“法律须合于国情,司法须独立行使”理念被收录于《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名家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出任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确立“审判独立”“法律平等”原则,相关论述见于《沈钧儒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94年)。
历史评价中,沈钧儒被誉为“民主法治的旗帜”,《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称其“将传统儒家仁政思想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融合,开创中国法治现代化新路径”。
关于“沈钧儒”的解释需要从人物背景和语言文化两个角度分析:
沈钧儒(1875-1963)是中国近代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法学家、政治活动家,主要贡献包括:
政治与法律成就:
抗日救亡运动:
民主政治活动:
部分词典(如)将“沈钧儒”解释为成语,形容“才学品德出众”,但这可能与历史人物的卓越贡献相关。需注意:
沈钧儒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其生平体现了知识分子的爱国情怀与社会担当。若需了解更详细年表或事件,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5、7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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