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节税,在汉语词典及财税专业语境中,特指中国政府为调节特定经济主体或行为的收入、利润而征收的一种税种。其核心含义可解析如下:
定义与性质
调节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特定纳税人(如特定类型企业)的利润或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特别税。它并非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对象(如国营企业)因客观条件差异导致的利润悬殊问题,为实现利润分配的相对均衡而设立。其性质属于直接税范畴,直接对企业利润课征。
历史背景与典型代表(如国营企业调节税)
在中国税收史上,“调节税”最具代表性的是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后取消)。它是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设立。
(主要历史依据:中国1980-1990年代财税改革政策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
政策目标与功能
调节税的核心功能在于“调节”,具体体现为:
(功能分析参考:《中国税制》教材及相关财政学理论)
实施特点与演变
(演变过程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制改革历史文献)
现代语境下的关联
虽然“国营企业调节税”已成为历史名词,但“调节”作为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在现代税制中依然存在。例如:
(现代关联参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法律精神及官方解读)
调节税的核心词义是国家为调节特定经济主体(如企业)因客观因素形成的利润或收入差异而课征的一种特别税。其最具历史代表性的形态是1984年至1994年间对中国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的“国营企业调节税”,主要功能在于平衡企业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并保障财政收入。尽管该特定税种已退出历史舞台,但税收的“调节”功能在现代税制设计中仍广泛体现。
参考来源:
调节税,特指中国曾实行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其详细解释如下: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国务院于1987年开征的税种,主要针对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取得收入的公民,旨在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贫富悬殊,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8类收入。
调节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前身,两者核心差异在于:
如需了解当前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税务部门官方文件。
并植槽矛茶房诚悫陈献撤退虫书鸟篆愁哀出岔春肥触眼刺绣酊剂惰骄非累浮蠹敢做敢为高安规图翰采核视鹤髓洪元简礼嘄謼角射椒实借筯积射士狂波旷滞论锋马鬐末产碾碎鬞鬤配搭乔其纱邱索雀噪饶命阮曲入调三率三青鸟骚驿赸赸蛇腹断声名赫奕诗法石尤风市作衰节水晶脍疏末讼阋太上忘情兔钩萧然遐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