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節稅,在漢語詞典及財稅專業語境中,特指中國政府為調節特定經濟主體或行為的收入、利潤而征收的一種稅種。其核心含義可解析如下:
定義與性質
調節稅是國家運用稅收杠杆,對特定納稅人(如特定類型企業)的利潤或收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特别稅。它并非普遍征收的稅種,而是針對特定時期、特定對象(如國營企業)因客觀條件差異導緻的利潤懸殊問題,為實現利潤分配的相對均衡而設立。其性質屬于直接稅範疇,直接對企業利潤課征。
曆史背景與典型代表(如國營企業調節稅)
在中國稅收史上,“調節稅”最具代表性的是國營企業調節稅(1984年開征,1994年稅制改革後取消)。它是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時設立。
(主要曆史依據:中國1980-1990年代財稅改革政策文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大事記》)
政策目标與功能
調節稅的核心功能在于“調節”,具體體現為:
(功能分析參考:《中國稅制》教材及相關財政學理論)
實施特點與演變
(演變過程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制改革曆史文獻)
現代語境下的關聯
雖然“國營企業調節稅”已成為曆史名詞,但“調節”作為稅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在現代稅制中依然存在。例如:
(現代關聯參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等法律精神及官方解讀)
調節稅的核心詞義是國家為調節特定經濟主體(如企業)因客觀因素形成的利潤或收入差異而課征的一種特别稅。其最具曆史代表性的形态是1984年至1994年間對中國大中型國營企業征收的“國營企業調節稅”,主要功能在于平衡企業級差收入、促進公平競争并保障財政收入。盡管該特定稅種已退出曆史舞台,但稅收的“調節”功能在現代稅制設計中仍廣泛體現。
參考來源:
調節稅,特指中國曾實行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其詳細解釋如下: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國務院于1987年開征的稅種,主要針對中國境内有住所且取得收入的公民,旨在通過稅收杠杆調節收入差距,防止貧富懸殊,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包括工資薪金、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財産租賃收入、知識産權收益、稿酬、利息股息紅利等8類收入。
調節稅是個人所得稅的前身,兩者核心差異在于:
如需了解當前個人所得稅政策,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稅務部門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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