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d deed] 旧时拥有、买卖、转让田地的书面凭证
买卖、租借田地时所立的契约或田地所有权的凭据。 清 袁枚 《新齐谐·阴间中秋官不办事》:“乩上书:‘尔等若不信,有 螺螄湾 田契一纸,当年因殁於馆中,未得清付家中。’”《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一个拜匣里,全是房契田契。” 茅盾 《子夜》四:“﹝ 曾沧海 ﹞把大束的田契、借据、存折,都往口袋里塞。”
田契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用于证明土地所有权或租赁关系的法律文书,其核心功能是记录田地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汉典(zdic.net)的释义,田契特指"旧时买卖、典押田地的书面凭证",需由买卖双方及中人签字画押,并加盖官印以确认效力。
从历史文献考证,田契的规范格式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质剂"制度,《周礼·地官》记载"听买卖以质剂",此时已出现由官府认证的契约雏形。至明清时期,田契须包含"四至"(东至某处、南至某处等)、面积、价格、交易缘由等要素,并需注明"永无找赎""任凭管业"等保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完整田契须具备三重效力:一是民间的"白契"体现双方合意;二是经官府税契后成为"红契",具有法定证明力;三是在土地纠纷中,红契可作为优先采信的司法证据。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代徽州田契显示,部分契约还附有官府丈量后的鱼鳞图册编号,形成双重认证体系。
“田契”是传统社会中与田地权属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如下:
田契指旧时证明田地所有权或交易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于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等场景。它既是法律依据,也是经济活动的记录载体。
部分文献提到田契可比喻双方达成共识,但此用法多见于特定语境,并非主流含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田契的具体格式或历史演变,可参考《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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