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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役英文解释翻译、国家地役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state servitude

分词翻译:

国家的英语翻译: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经】 state

地的英语翻译: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役的英语翻译: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专业解析

国家地役(State Servitude) 是国际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指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或惯例,为特定目的(如通行、铺设管道、设立军事基地等)而长期使用他国领土特定部分的权利,同时限制该领土所属国在该区域行使完全主权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对他国领土主权的合法限制与特定使用权的授予。

核心特征解析

  1. 主权受限性

    国家地役的本质是对领土主权的持续性限制。例如,A国允许B国在其领土上修建并维护输油管道(如苏丹与南苏丹的石油管道协议),意味着A国在该管道区域的主权行使受到约束,需保障B国的通行与维护权。这与国内民法中的"地役权"(如通行权、采光权)逻辑相似,但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

  2. 国际条约基础

    国家地役的成立严格依赖国家间的明示或默示协议。典型案例如《巴拿马运河条约》(1977年),美国通过条约获得运河区管理权直至1999年,巴拿马则保留主权但受限。此类条约需明确范围、期限及权利义务(来源:《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

  3. 公共利益导向

    常见类型包括:

    • 军事地役:如二战后美国在日本冲绳驻军;
    • 通行地役:国际海峡(如土耳其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 经济地役:跨境油气管道(如俄罗斯经乌克兰输往欧洲的天然气管道);
    • 环保地役:保护跨国河流流域生态(如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

法律效力与争议

与相关概念区分

学术参考:

经典理论可参阅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领土主权限制"章节;当代实践分析见联合国《条约法实践指南》(Treaty Handbook)。

(注:因未搜索到可验证链接,暂不提供具体网址,建议通过权威法律数据库如HeinOnline或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检索上述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国家地役”并非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地役权的基本法律定义和可能的实践场景,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解释:

一、地役权的核心概念(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是需役地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A村为引水灌溉与B村签订协议,允许在B村土地上修建水渠(需役地A,供役地B)。

二、“国家地役”的可能含义

若在特定语境中出现“国家地役”,可能指向两种特殊情形:

  1. 国家作为需役地主体
    例如国家为修建铁路、电网等公共设施,依法与土地权利人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约定对特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如限制建筑高度)。此时国家需遵守《民法典》关于地役权设立的程序,即书面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

  2.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特殊限制
    如为保护生态环境、军事设施等,通过行政法规对土地权利人施加使用限制(如禁止在保护区采矿)。但这类限制通常属于行政管制范畴,与《民法典》中基于平等协商的地役权性质不同。

三、法律注意事项

建议具体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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