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e servitude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经】 state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国家地役(State Servitude) 是国际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指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或惯例,为特定目的(如通行、铺设管道、设立军事基地等)而长期使用他国领土特定部分的权利,同时限制该领土所属国在该区域行使完全主权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对他国领土主权的合法限制与特定使用权的授予。
主权受限性
国家地役的本质是对领土主权的持续性限制。例如,A国允许B国在其领土上修建并维护输油管道(如苏丹与南苏丹的石油管道协议),意味着A国在该管道区域的主权行使受到约束,需保障B国的通行与维护权。这与国内民法中的"地役权"(如通行权、采光权)逻辑相似,但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
国际条约基础
国家地役的成立严格依赖国家间的明示或默示协议。典型案例如《巴拿马运河条约》(1977年),美国通过条约获得运河区管理权直至1999年,巴拿马则保留主权但受限。此类条约需明确范围、期限及权利义务(来源:《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
公共利益导向
常见类型包括:
学术参考:
经典理论可参阅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中"领土主权限制"章节;当代实践分析见联合国《条约法实践指南》(Treaty Handbook)。
(注:因未搜索到可验证链接,暂不提供具体网址,建议通过权威法律数据库如HeinOnline或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检索上述文献。)
“国家地役”并非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地役权的基本法律定义和可能的实践场景,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是需役地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A村为引水灌溉与B村签订协议,允许在B村土地上修建水渠(需役地A,供役地B)。
若在特定语境中出现“国家地役”,可能指向两种特殊情形:
国家作为需役地主体
例如国家为修建铁路、电网等公共设施,依法与土地权利人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约定对特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如限制建筑高度)。此时国家需遵守《民法典》关于地役权设立的程序,即书面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特殊限制
如为保护生态环境、军事设施等,通过行政法规对土地权利人施加使用限制(如禁止在保护区采矿)。但这类限制通常属于行政管制范畴,与《民法典》中基于平等协商的地役权性质不同。
建议具体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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