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plicate bill of lading
carbon;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repetition; script; transcript
【计】 back-up copy; copy; counter-part
【经】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duplicate copy; duplication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经】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g),在汉英词典及国际贸易实务中,指区别于正本提单(Original B/L)的文件副本。其核心含义与法律效力如下:
副本提单是船公司、货运代理或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复印件或打印件,通常标注“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根据《海商法》及国际惯例(如《汉堡规则》),副本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不能用于提货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仅作为信息记录和流程参考之用 。
示例术语对照:
向海关提交副本提单可作为货物申报的辅助文件,证明运输合同内容(如品名、数量、收发货人),但需与正本分离使用 。
企业物流部门凭副本提单跟踪货物状态、核对装船信息,或作为财务结算的备案文件。
在特定信用证条款下,银行可能要求副本提单作为正本提单的附属单据,用于单证一致性审核(需明确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外部链接,建议通过法律数据库或国际商会官网查阅原文)
副本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其定义、特点及用途如下:
副本提单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通常标注“副本”(Copy)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字样,且没有承运人签字盖章,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它仅作为参考文件,不能用于提货或转让货物所有权。
对比项 | 正本提单 | 副本提单 |
---|---|---|
法律效力 | 可凭此提货,具备法律效力 | 仅作参考,无法律效力 |
标注内容 | 含“ORIGINAL”字样及签发日期 | 含“副本”或“不可转让”字样 |
签署与条款 | 承运人签字盖章,包含背面条款 | 无签字盖章,通常无背面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的法律效力仅限正本,副本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如需进一步了解提单操作细节,可参考权威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物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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