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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海上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maritime liens

分词翻译:

海上的英语翻译:

at sea; on the sea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是海商法中的核心担保物权制度,指债权人因特定海事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船舶、运费或附属利益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其定义包含三层核心要件:

  1. 法定性:权利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明确列举了五类可主张留置权的情形,包括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报酬和船舶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
  2. 物上追及力:权利附着于船舶本身,不因船舶所有权变更而消灭,这一特性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海上留置权公约》第三章中被定义为"随船而行"原则。
  3. 优先受偿顺序:在船舶拍卖中,海上留置权人的受偿顺位通常高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英国《1906年海事保险法》第39条对此类优先权体系有详细分级规定。

国际实践中,海上留置权的行使需通过扣船程序实现。根据《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经缔约国法院裁定的船舶司法拍卖可产生全球效力,此为权利执行的关键环节。该制度在保障航运业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国际贸易安全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平衡作用。

网络扩展解释

海上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担保物权概念,主要分为海上货物留置权和船舶留置权两类,二者在适用主体、标的物及法律特性上存在差异。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

定义:指在海上运输中,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货物,并在债务未清偿时留置该货物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
成立条件:

  1. 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运费、保管费未支付;
  2. 债权人实际占有货物:以合法运输合同为基础占有货物;
  3. 货物属于债务人所有:仅能留置债务人财产,但部分国家允许例外(如我国允许留置与债权关联的第三方货物)。

特点:


二、船舶留置权

定义:特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对方未履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担保造船/修船费用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性:

  1. 法定性:无需协议,直接由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25条);
  2. 标的特定性:仅限造船/修船合同涉及的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3. 占有依赖性:以占有船舶为前提,失去占有则权利消灭;
  4. 优先性:受偿顺序在船舶优先权之后、抵押权之前。

消灭条件:


三、两者区别

对比项 海上货物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
适用主体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 造船人、修船人
标的物 运输的货物 建造或修理的船舶
法律依据 民法、海商法一般规定 《海商法》第25条等特别规定
优先受偿顺序 通常低于船舶优先权、抵押权 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四、实务注意事项

  1. 合法占有是关键:两类留置权均以合法占有标的物为前提,非法占有可能导致权利无效;
  2. 及时行使权利:若债务人长期不履行,需通过司法程序拍卖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3. 区分标的权属:海上货物留置权可能涉及第三方货物,需注意法律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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